关于《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示
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规定,对《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进行审核并通过.
《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涵盖了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关键成果,结构清晰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简洁。
结合实际,拟决定对《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
举报电话(兼传真):0901-6283323
电子信箱:181118272@qq.com
经办: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附件:《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