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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关于开展塔城地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9-03-07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11_B/2019-0307002 发布机构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3-0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新教基〔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8年5月起,塔城地区教育局、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督、消防等部门通过逐一摸底排查、依法查封、督促整改等方式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取缔了一批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责令一批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进行整改。通过治理,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净化了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空间,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再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专项治理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区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文化、体育、艺术、科技、教育咨询、早教中心、文化传媒为名,面向学前、中小学生开设的培训班及辅导班。

二、治理内容

(一)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非法营业(有违规办学、无资质办学、证照不全等情况)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指安保、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存在超范围经营(开展幼小衔接培训等)现象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六)存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以及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七)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治理办法

(一)对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等措施。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强制取缔。

(二)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具备办学条件,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停业整改措施。整改到位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班办学。

(四)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五)对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办学条件,但是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加快办证,在双证齐全之前不得私自营业和开班办学。

(六)对开展幼小教学衔接的校外机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予以取缔。

(七)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视为无证无照经营,予以取缔。

(八)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九)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进行有偿家教和逼迫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十)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行为;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一经核实,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热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地区、县(市)监督举报及咨询电话如下:

塔城地区教育局:0901-6231931

塔城市教育局: 0901-6229637

乌苏市教育局:0992-8520027

沙湾县教育局: 0993-6011686

额敏县教育局: 0901-3345876

托里县教育局: 0901-3687491

裕民县教育局:0901-6726011

和布克赛尔县教育局:0990-6710393

特此公告

附件:塔城地区合格校外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

塔城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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