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专栏>塔城地区行署机构>应急管理局>部门职责>正文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和《关于调整地区应急管理局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投资》(塔党编委〔202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地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综合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地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地委、行政公署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地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

(十ー)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地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地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地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地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范救援方面的职责分工。

(1)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地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地委、行政公署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地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地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地区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地区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照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地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地区应急管理局,以地委、行政公署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会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地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地区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宣传(意识形态领域)、政务等工作;承担机关文秘、保密、信访、人事、财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档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开展公共知识普及、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制定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应急值守等工作,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地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区和各县(市)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救灾物资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承担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和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危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械铸造企业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情况;贯彻执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综合性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矿山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准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等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准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等工作;负责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原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区草原监理所(草原防火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行政职能划入地区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地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六合创业大厦E5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