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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2020年塔城地区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时间:2020-11-16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62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1-1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文号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初中学业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20]95号)及自治区相关会议要求,结合塔城地区实际,特制定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招生,确保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

(二)考生自愿原则。

(三)择优录取原则。

(四)普职协调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在塔城地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下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谢 丽 塔城地委副秘书长,地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地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副组长:努尔兰·拜期克儿 塔城地区教育局局长

      崔树彬 塔城地区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史文庆 塔城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陈有根 塔城市教科局党组书记

      徐 振 乌苏市教科局党组书记

      曾 琳 额敏县教科局局长

      赵春林 沙湾县教科局局长

      郭卫东 托里县教科局党组书记

      郭标玺 裕民县教科局党组书记

      谢 彪 和布克赛尔县教科局党组书记

      陈 刚 塔城地区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哈勒恒别克·热布来 塔城地区第二中学校长

      池新建 塔城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人

      谈利明 塔城地区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副主任

      王慧明 塔城地区教研中心主任

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办公室主任:史文庆(兼),具体负责协调普通高中招生相关工作。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方江凌 地区纪委监委派驻地委教育工委纪检组副组长

田 明 地区访惠聚办公室工作人员

李永强 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二级主任

四、招生录取办法

(一)塔城地区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为参加塔城地区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测试应届初中毕业生、塔城地区辖区内户籍内初班应届毕业生。

(二)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网络招录,由地区教育局按照学生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所报学校志愿统一组织录取,学生志愿填报及普通高中网络录取地址链接为塔城地区政府网塔城地区普通高中志愿填报录取系统。

(三)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除地区第一高级中学、地区二中能够在塔城市、裕民县、额敏县、托里县、和布克赛尔范围内招生外,其他县(市)普通高中均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

(四)普通高中录取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志愿为主,先录取考生所报第一志愿的学校,第一志愿录取后,不再录取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继续录取第二志愿。

(五)根据自治区招生工作十严禁要求,考生根据第一志愿一旦被录取不得放弃,如有放弃,其他学校不得录取,地区不得注册普通高中学籍,以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六)各普通高中学校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须由县(市)教育局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测试方案,上报地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招生,地区直属普通高中学校直接上报地区教育局。特长生专业测试由县(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地区一高、二中自行组织,测试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上报地区教育局。由地区教育局按照县(市)上报一定比例的专业成绩+一定比例的测试科目成绩,分专业、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七)录取结束后如有考生放弃录取资格,导致地区一高招生计划空余,地区一高将不再进行二次补录,空余的计划,按照实际情况分配给县(市)普通高中。

(八)按照教育厅要求,确保参加内高、内职体检未被录取的回流学生有学上,地区预留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27个,内高、内职回流学生成绩达到所报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后,按照招生方案录入普通高中学校。待内高内职招生结束,预留空余的招生计划将依据各县市实际情况分配至县市。

(九)各县(市),各学校不得单独招生,如有单独招生的将不予注册学籍,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县(市)、学校负责。

五、招生阶段

宣传阶段(6月15日-7月22日),由地区教育局牵头,各县(市)教育局配合,利用工作提示函、微信公众号、家长群、钉钉群等形式加大2020年普通高中阳光招生宣传力度。

志愿填报阶段(7月23日-8月1日),由地区教育局牵头,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各初中学校具体实施,组织、指导学生登录塔城地区普通高中志愿填报录取系统进行志愿填报,确保应填尽填。

录取阶段(8月2日-8月30日),按照学生填报志愿情况在系统中进行录取;按照各学校特长生招生方案对特长生进行录取;对回流的内高、内职生进行录取,所有录取结束后,将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申请普通高中学籍。

六、招生纪律

(一)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各学校不得再擅自招生。

(二)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三)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四)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五)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七)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七、招生录取监督

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录取工作在地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地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录取过程中将相关信息及时公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督导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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