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27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462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 |
发文日期 | 2021-08-27 | 有效性 | 文号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塔地医保字﹝2021﹞25号)文件。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已满年限的及时办理停止缴费,对已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予退费,这一政策既落实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又对企业单位及个人减轻了负担。此项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障视同缴费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复印件1份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单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塔城地区企业、民营企业退休人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认定表
附件1、2、3、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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