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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责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的《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地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拟订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地区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地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组织制定地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地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制定地区疆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地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地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办公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六合广场迎宾路地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二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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