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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标准高于周边”落实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056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3-30 | |
发文日期 | 2021-03-30 | 有效性 | 文号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标准高于周边”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标准高于周边”落实方案》已经地区应急管理局第三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标准高于周边”落实方案》
中共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标准高于周边”落实方案
为贯彻地委安全生产六项重点工作,落实“预、实、督、保、救”五项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安全标准高于周边”,结合塔城地区应急管理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三个责任”落实为目标,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以高的标准、严的措施,持续防控安全风险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实现塔城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二、总体要求
1.将“百分之百相信、百分之百执行、百分之百落实”地委、行政公署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局党委的决定作为应急管理干部转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执行力的硬性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全过程。
2.将《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作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刚性要求,贯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全过程。
3.将严格落实《塔城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三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作为督导检查具体要求,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具体内容
(一)行政审批方面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必须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除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补办手续外,必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必须处以3万元罚款。
4.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处以3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6.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停产、停止经营期间,依然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必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吊销安全评价资质。
责任科室:业务科
(二)日常监督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安全检查表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均必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每项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均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并处3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必须限期改正,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每项并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每项处以2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评估、修订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3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领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均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均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每项并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每项处以2万元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均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每项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每项处以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均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每项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均必须责令限期改正,每项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10万元罚款。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管理,责令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
1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3.在生产、作业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责任科室:业务科、执法监察支队
(三)督导检查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强力推动落实《塔城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三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以下情况进行问责:
1.党政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履行《塔城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所规定职责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必须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相应部门、单位予以通报。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3.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期治理消除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5.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达标提升、救灾物资储备达到三级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即2000人以下1500人以上)的应急救助需求纳入督导检查内容,未开展相关工作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6.将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储存、运输、处置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粉尘涉爆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纳入督导检查内容,未设立或者违反禁入规定的,必须给予问责或处罚。
责任科室:业务科、执法监察支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减灾保障中心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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