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信息

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02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13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7-02
发文日期 2021-07-02 有效性 文号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攻坚之年取得更大成效,巩固“消地联合”监管机制,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按照应急管理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指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应急〔2021〕52号),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业危险源企业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6月。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指导服务,6月25日前主要问题隐患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重大危险源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消地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巩固,重大危险源企业指导服务全面覆盖,指导服务发现的重大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二、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水源药剂是否储备充足,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灭火和应急预案是否修订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三)三年行动整治任务进展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有关整治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2020年自治区两次检查督导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情况,企业为避免同类问题隐患采取的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全地区重大危险源企业指导服务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区成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指导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郭彦广 地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金宗富 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韩甲甲 地区应急管理局预警监测中心保障科副科长

          贾晓明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刘立志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股股长(非煤专家)

          余力军 沙湾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化工专家)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业务科),负责对企业自查、地区指导服务、自治区抽查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跟进督办,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

四、工作安排

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指导服务工作方案》要求,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企业自查(5月12日-5月19日)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要按照重点检查内容逐一排查,形成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存档备查。

(二)地区指导服务(5月20日-5月31日)

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全覆盖实地指导服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上报自治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地区指导服务工作组于每周四14时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专项工作办公室。

(三)自治区抽查指导(5月29日-6月9日)

自治区专项工作办公室按照不低于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30%比例,以线上和实地抽查形式对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指导服务。指导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根据提示报警信息组织重点检查、精准执法,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

(四)集中督办(6月10日-6月25日)

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将对企业自查、地区指导服务、自治区抽查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跟进督办,闭环管理。6月15日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6月25日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完成督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地区及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将指导服务作为庆祝建党100周年的重要保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地区及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0〕37号)要求,做好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检查。地区及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精准开展指导服务工作。要严格执法处罚,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宣传曝光。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开展集中曝光行动,协调各类媒体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确保塔城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指导服务的重点内容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指导服务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是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并落实安全包保责任。

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      塔城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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