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塔城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时间:2020-10-13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043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有效性 文号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应急〔2020〕34号)要求,为精准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地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塔城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0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3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1.5月16日-5月25日,地、县(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机构完成专项检查督导。

2.5月25日-6月15日,迎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新疆消防救援总队专项检查督导。

3.6月15日-6月25日,对检查出的问题全部完成督办工作并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时限。

(二)检查范围。构成一、二、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有企业。检查重点部位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三)工作目标。突出排查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狠抓各项重点工作落实,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力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重大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探索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 、紧急停车系统(ESD) 、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储备情况。

(三)三年行动整治内容:自治区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罐区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地区层面。为切实加强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指导,确保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完成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成立由地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叶尔那克·恰皮亚克同志和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金宗富同志任“双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地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科长郭彦广同志担任,成员从地区应急管理局业务科、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中心、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抽调。

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建立联合办公和督导制度,确定检查企业名单,调派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力量,选派危险化学品专家及消防领域专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全过程调度指导检查督导服务、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

(二)县(市)层面。各县(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比照地区建立相应的县(市)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成检查组,由县(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消防监督力量和行业领域专家,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全覆盖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指导。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指导调度各县(市)专项检查督导情况,分析研判汇总各县(市)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况,切实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二)集中培训。自治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将结合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实际情况,邀请专家,组织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消防监督力量进行专项检查督导重点内容培训,提升检查人员精准执法检查的能力水平。

(三)集中检查。各县(市)专项检查组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隐患问题清单,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县(市)专项工作办公室每日要汇总检查督导情况,于每周五12时前向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上报检查督导情况。检查中要充分发挥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作用,根据提示报警信息组织重点检查、精准执法,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按照不低于50%比例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进行抽查。

(四)集中督办。各县(市)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跟进督办,闭环管理。6月10日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限期督办整改。6月15日前,县(市)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进行梳理,向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6月20日前,对各县(市)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将提级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五)集中曝光。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将协调有关主流媒体,对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不力,整改隐患事故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企业进行曝光。

(六)集中演练。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企业危险生产工艺和危险物料,强化实战化应急训练,制定针对性灭火救援预案,会同辖区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开展一次全过程、全要素的灭火救援演练。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的专业训练和演练,加强“两支队伍”联合演练,进一步熟悉各种事故处置程序。地区专项工作办公室抽取一个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联合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落实责任。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维护地区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专项检查督导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企业要针对工作任务,结合实际,迅速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强化警示。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挂牌督办落实整改,并将企业和个人等情况在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

(四)强化激励,加强监督。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专项检查督导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应用,推动专项检查督导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相互推诿、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迟缓、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要坚决查清责任,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附件: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附件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

七、构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注水设施。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十、企业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灭火药剂储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十四、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

十五、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

十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企业储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十九、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布置在装置区内。

二十、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十一、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二十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考核合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二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

二十四、企业是否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五、企业是否制定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二十六、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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