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新(塔地)煤安罚〔2023〕102005号处罚公示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1100000031 | 发布机构 | 地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11 |
发文日期 | 2023-05-11 | 有效性 | 文号 |
处罚决定文号 | 新(塔地)煤安罚〔2023〕102005号 |
处罚名称 |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涉嫌B51206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串车照明线路综合保护开关接线室隔爆面有异物,不完好、B51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和B5130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的综掘机均未设置机载甲烷断电仪,也未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特种作业人员刘长银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违法违规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1. B51206综放工作面运输顺槽串车照明线路综合保护开关接线室隔爆面有异物,不完好; 2.B51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和B51301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的综掘机均未设置机载甲烷断电仪,也未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3.特种作业人员刘长银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 |
处罚依据 | 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二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 1023-2006)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分别作出:1.处叁万贰仟伍佰元罚款;2.处叁万贰仟伍佰元的罚款;3.处伍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 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000MA775CGM8P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文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20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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