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资经营户进行现场指导
时间:2020-10-13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096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0-13 | |
发文日期 | 2020-10-13 | 有效性 | 文号 |
为了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经营环境,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春耕顺利进行。针对农资产品容易引起质量纠纷的现状,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转变农资经营主体管理理念,切实开展农资市场行政指导工作。
通过对2020年自治区质检院开展的流通领域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后,针对化肥不合格情况再次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此次监督抽查共抽取农资经营主体销售的疆内疆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41批次产品,其中23批次合格,18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微量元素、大量元素不符合标准要求。
通过检验结果执法人员要求农资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一是严把进货关,进货时必须索取进货方相关证照,如属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需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是严把质量管控关,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督促农资经营户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时索取所进货物的有效检验报告,自觉把好进货关,从源头杜绝假冒伪劣农资上市;三是完善销售追溯机制,健全销售记录。四是针对不合格化肥,要求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