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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塔城地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起草地区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指导企业在地区内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地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县(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地区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地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地区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地区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九)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负责实施职权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经营企业行政许可、认证和跟踪管理。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
    (二十三)承担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塔城市光明路39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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