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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2-02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02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2-02
发文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 文号

塔地市监质函〔2020〕18号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

为切实履行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保障春耕备耕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经地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本次监督抽查计划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前结束。

二、监督抽查范围及目a标

本次监督抽查包括滴灌带和农膜2种产品,主要是围绕春季消费热点,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抽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规范企业和流通领域行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抽检机构及任务

本次监督抽查委托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承担,50%抽查生产企业,其余50%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全覆盖,根据市场情况开展流通领域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

四、监督抽查依据

《2021年塔城地区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2021年塔城地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五、监督抽查费用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划拨,承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局,地区质计所要高度重视,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纪律规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监督抽查工作。

2.各县(市)局做好工作协同,并具体负责后处理工作,将监督抽查结果数据及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抽样期间指派1名联络员,做好协调及信息报送工作。

3.各县(市)局对辖区内地膜、滴灌带等生产企业的生产状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开工生产的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及验证记录、投料生产记录、关键环节控制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做好现场监督记录(详见附件5),详细记录企业生产情况、产品批量、库存情况等。同时对2020年国抽、自治区监督抽查和地区监督抽查后处理未完成工作继续形成闭环。

4.检验机构要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抽样、检验、确认等过程控制,抽样过程全程视频或拍照记录。坚决避免抽样不准确、检验不严格、程序不严密、确认不及时等问题的发生。对于出现的企业异议,检验机构要配合各县(市)局调查落实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妥善进行处理。重点关注不合格企业和产品,对产品不合格项目出具分析报告,对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要做好质量状况分析,形成高水平的质量分析报告。

5.抽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人数不得少于2名,并做好疫情期间的自我防护工作。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证件和《2020年塔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授权书》,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的有关文件要求。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抽查产品时,以抽查生产企业主导产品为主。企业如被国家、自治区抽取过样品的,企业应出具检验报告或抽样单,地区不再重复抽样。

6.凡是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由企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当地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核实签字。企业恢复生产时必须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组织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监督抽查的实施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如实记录,立即报告地、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各县(市)局开展本级监督抽查后,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及检验结果按照本文件中的附件2、3、4的要求,上报地区局质量监督科。

8.地区质计所应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于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最终检验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并将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等材料(详见附件1-4)报送至地区局质量监督科。

联系人:曹 璐 马 玲 联系电话:0901-6238382

电子邮箱:tcdqzlk@tc.xjaic.gov.cn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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