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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塔城地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00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1-07 |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有效性 | 文号 |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塔城地区范围内,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使用。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规则、注意事项及异议处理。
2、产品名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3、企业规模划分:按企业的销售金额划分其规模,企业规模划分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2000 | ≥500且<2000 | <500 |
4、检验依据
DB 65 3189-2014《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5、抽样
5.1组批原则
5.1.1抽取样品应为同一配方、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工艺条件连续生产的产品。
5.2抽样范围、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塔城地区各生产企业成品库及市场销售点。抽查样品必须在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的成品区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不少于500kg,随机抽取样品3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抽样人员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外层十米后,从每卷中各取一块,长度4米,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抽样数量合计为12米。每家企业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备用样品仅用于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复检启用。
5.3 样品处置
5.3.1 抽取的样品应在抽样现场立即打包封样(每份样品包中应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单(封条)上由抽样人员、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
5.3.2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各种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员自行确定,并告知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3.3抽样人员在存放样品及运输、寄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DB 65 3189-2014标准中7.2-7.4的条款要求严格进行相关操作,以确保样品的寄递、运输、贮存等过程符合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5.4抽样单
5.4.1抽样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详见本细则附件1),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地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4.2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应向抽样人员提供真实、准确、详细且符合所抽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抽样人员按其所述将所抽样品的产品型号规格(应包括:公称宽度(mm)、公称厚度(mm)、产品净质量(kg)或公称定量质量(kg))以及产品商标等重要信息正确清晰的标注在抽样单、封样单(封条)和其它相关单据中,同时企业在抽样单中需注明是否加入耐候剂。以便承检机构准确检验。(抽样人员应将所抽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一并放入样品包中打包封存)。
5.4.3所抽样品及样品所有信息必须经受检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
5.4.4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6、检验
6.1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2)。
表2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厚度及偏差 | DB 65 3189-2014 | GB 6672-2001 |
2 | 横/纵向拉伸负荷* | DB 65 3189-2014 | GB/T 1040.3-2006* |
3 | 横/纵向断裂标称应变* | DB 65 3189-2014 | |
4 | 横/纵向直角撕裂负荷 | DB 65 3189-2014 | QB/T1130-1991 |
5 | 总灰分 | DB 65 3189-2014 | GB/T 9345.1-2008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040. 3-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 3 部分 薄塑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9345. 1-2008 塑料 灰分的测定 第 1 部分:通用方法
DB65 3189-2014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QB/T 1130-1991 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CCGF 505-2015 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2试样状态调节及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按GB/T 2918-1998规定进行状态调节,温度为(23±2)℃,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6.3检验流程
试样状态调节→厚度和厚度偏差→横/纵向拉伸负荷→横/纵向断裂标称应变→横/纵向直角撕裂负荷→总灰分。
7 、判定规则
7.1依据标准
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根据DB65 3189-2014 标准的规定确定。 检验项目按表 2 。
7.2判定原则
7.2.1承检单位依据抽样单信息选择对应标准要求对检验样品的厚度及偏差、横/纵向拉伸负荷、横/纵向断裂标称应变、横/纵向直角撕裂负荷、总灰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检验样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2.2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本细则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3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2年塔城地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2年塔城地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注意事项
8.1 抽样人员应确保受检单位与产品生产单位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如有差异的应准确标注且在抽样单中备注说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8.2因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3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以各种理由或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留证,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所在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4承检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当与抽样人员一同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并对样品包装、标识、寄递以及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情形等进行详细查验,如发现样品存在影响检验结论等缺陷的情况时,承检单位有权拒绝收样。(备用样品存放应远离热源,不得露天放置)。
8.5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申诉人与承检单位共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细则对所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编制,实施细则涉及的技术问题由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负责解释。
细则起草人:范惠娟
联系电话:0901-626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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