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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塔城地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2-00002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2-01-07 | |
发文日期 | 2022-01-07 | 有效性 | 文号 |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塔城地区范围内,对滴灌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使用。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产品种类及定义:
2.1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为: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内镶式滴灌带
2.2定义
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在单翼上带有一定间距的孔眼、流道呈迷宫型,盘卷压扁后呈带状的、流量随进水口压力变化而变化的滴灌带。
内镶式滴灌带:滴头以一定的间距或连续镶于带中,并在滴头上加有孔眼,以滴流形式出水的带。
3、企业规模划分:按企业的销售金额划分其规模,企业规模划分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2000 | ≥500且<2000 | <500 |
4、检验依据
GB/T 19812.1-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1部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
GB/T 19812.3-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 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管及滴灌带》
5、抽样
5.1组批原则
同一原料、配方生产的同一规格和同一额定流量、同一额定压力的滴灌带为一批。
5.2抽样范围、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本次监督抽查范围为塔城地区各生产企业成品库及市场销售点。抽查样品必须在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的成品区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不少于5000m,样品应从至少有500个滴水孔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取样时应先去除产品外表层和最里层的产品)。每家企业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642m(其中:321m为检验样品,321m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用于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进行复检启用。
5.2.3检验样品(含复验样品):321m(其中:流量均匀性14m+28m,耐拉拔性能3m+6m,抗泥沙堵塞性能90m+180m)。
5.3样品处置
5.3.1抽取的样品应在抽样现场立即打包封样(每份样品包中应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单(封条)上由抽样人员、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
5.3.2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各种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员自行确定,并告知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备用样品存放应远离热源,不得露天放置)。
5.3.3抽样人员在存放样品及运输、寄送样品时应严格按照GB/T19812.1-2017标准中10.2~10.4及GB/T19812.3-2017标准中10.2~10.4的条款要求严格进行相关操作,以确保样品的寄递、运输、贮存等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5.4抽样单
5.4.1抽样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详见本细则附件1),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滴灌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4.2抽样人员必须将所抽样品的产品标记(产品标记包括:结构特征、公称内径(mm)、公称壁厚(mm)、滴水孔间距(mm)、额定流量(L/h)、额定工作压力)以及产品商标、产品公称总长度(m)等重要信息正确清晰的标准和记录在抽样单、封样单(封条)和其它相关单据中,以便承检机构准确检验。
5.4.3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应向抽样人员提供真实、准确、详细且符合所抽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抽样人员应将所抽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一并放入样品包中打包封存)。所抽样品及样品所有信息必须经受检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
5.4.4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6、检验
6.1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测方法 |
1 | 流量均匀性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环路法) GB/T19812.3-2017(环路法) |
2 | 耐拉拔性能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3 | 抗泥沙堵塞性能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GB/T19812.1-2017 GB/T19812.3-2017 |
备注 | 在所抽取的样品中(按县市)分别随机抽取30%的样品进行抗泥沙堵塞性能的检验,本年度抽检过此项目的生产企业在此后两年的监督检验中不再检验此项目。 |
6.2试样状态调节及试验条件
6.2.1 试样状态调节
试样按GB/T 2918-1998规定,在环境温度为(23±2)℃的条件下状态调节至少24h。
6.2.2 试验条件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和水温均在(23±2)℃的条件下进行;试验用水应使用公称孔径75μm-100μm(200目-160目)的过滤器过滤后的水。
6.3检验流程
试样状态调节→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抗泥沙堵塞性能。
7 、判定规则
7.1依据标准
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根据GB/T19812.1、GB/T19812.3 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按表 2 。
7.2判定原则
7.2.1承检单位依据抽样单信息选择对应产品种类(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内镶式滴灌带)分别按GB/T 19812.1、GB/T 19812.3对检验样品的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抗泥沙堵塞性能项目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在检验样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7.2.2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3结论用语
7.3.1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19812.1-2017(GB/T 19812.3-2017)标准,依据《2022年塔城地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7.3.2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T19812.1-2017(GB/T 19812.3-2017)标准,依据《2022年塔城地区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注意事项
8.1抽样人员应确保受检单位与产品生产单位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如有差异的应准确标注且在抽样单中备注说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单位法人(负责人)或销售企业法人(负责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8.2因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3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以各种理由或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留证,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查生产单位或销售企业所在县、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4承检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当与抽样人员一同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并对样品包装、标识、寄递以及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情形等进行详细查验,如发现样品存在影响检验结论等缺陷的情况时,承检单位有权拒绝收样。
8.5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申诉人与承检单位共同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指定检验机构按本细则对所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编制,实施细则涉及的技术问题由塔城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负责解释。
细则起草人:范惠娟
联系电话:0901- 626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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