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地区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189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7-16 | |
发文日期 | 2021-07-16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地市监〔2021〕4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地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地区市场监管局印发2021年度全地区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管理责任,强化过程管理,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扎实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检查,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创造稳定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地区范围内的所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重点食品相关产品批发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1、企业应取得生产资质,并保持资质的有效性。企业获得并保证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有效、一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品种、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2、环境与场所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厂区环境应当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参考GB1488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通则》)
3、生产资源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应当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
4、生产过程安全控制要求。企业应当有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账;应当建立生产过程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应当规范;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应当齐全;建立有效的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
5、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应当落实到位,记录规范、全面。
6、加强生产许可有效性的检查力度。2021年起,自治区局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发证、注销等工作权限下放到地区局。各县(市)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经失效且未申请延续换证的,仍生产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依法对企业从严从重处理,并上报地区局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破产、倒闭等符合注销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地区局建议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或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依法进行处理。
7、加强回访整改。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企业整改的情况要及时回访,其整改内容要逐项进行核查,并及时将回访记录归入企业档案。对回访检查中发现企业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8、督促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按照“管企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的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二)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重点经营单位
1、检查经营许可证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经营环境,卫生状况。
2、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标识标签,查看是否为“三无”产品,限期使用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销售;
3、检查销售经营单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否建立相关台账及验收制度,索票索证等。
四、检查方式
1、建立健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机制。通过企业自我声明、检查结果确认等多种形式,加强企业自律。通过法制宣传让企业负责人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2、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销售。
3、对辖区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必要时应留有图片等印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在经费及政策上的支持。适时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2、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实效。落实监管责任,采取专项督导、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形式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加强自律,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积极整改。
3、及时上报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各县(市)局于2021年5月25日、10月25日前上报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地区局。
联 系 人:曹 璐 马 玲
联系电话:0901-6238382
电子邮箱:tcdqzlk@tc.xj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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