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新疆金诚恒达商贸公司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24-02-06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2060000002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2-06
发文日期 2024-02-06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2023年6月25日,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抽样单编号:DB1236542008302378252X,报告编号N0:2023x-J-SP7006),被抽样单位新疆金诚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红花油过氧化值超出国家标准。

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塔城地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且当场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已销售产品召回工作,同时对剩余样品进行送检,对生应线进行严格检查分析判断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不合格主要原因市库房管理人员摆放产品的时候放在窗又处,没有做遮光处理,产品长时问被阳光直射后造成过氧化值超标。厂家在7月1日前召回了所有同批次产品,并进行了销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核查处置工作,主动召回全部相关产品并进行销毁,关闭生产线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核查处置人员合议并报局领导同意,对该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说明。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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