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
时间:2024-03-22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20000010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3-22 | |
发文日期 | 2024-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一、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条件: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程序: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收缴、封存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条件: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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