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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民政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救助体系,指导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起草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

(三)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承担地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

(四)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负责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

(六)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

(九)贯彻执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救助管理和机构建设工作。

(十)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残障福利发展政策和标准;指导残障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民政职责范围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机关、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宣传、统计管理、法治宣传工作。

(二)社会福利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导民政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福利彩票的销售和募集。

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和制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拟订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督查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指导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三)社会工作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草案;指导各县(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行政区划的调整,负责乡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确定、公布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指导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承办与毗邻地州(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

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服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和安全生产。

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残障福利、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慈善信托、慈善表彰、宣传、培训和社会捐助;指导残障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队伍建设。

第五条 地区民政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将地区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中心、地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民政局。

第七条 地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A区4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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