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第二批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7-17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70000035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7-17 | |
发文日期 | 2024-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因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申请自愿放弃经营沙湾市至独山子市市际客运班线(有限期为:2021年5月1诶至2025年4月30日,投入2辆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5项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第32条第1款规定,依法撤销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沙湾市至独山子市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若有异议请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地区行署(地区司法局复议与应诉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0901-6111936。通讯地址:塔城市伊宁路36号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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