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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拟订地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交通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地区道路交通运输综合管理及其市场监管工作。监督道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规范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指导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四)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运输行业价格。

(五)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维护交通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承担管辖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监督指导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负责管辖收费公路管理及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

(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建设市场,负责培育和管理公路养护市场。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交通运输有关信息。指导地区交通运输系统应急处置工作。

(九)承担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工作。监督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协调工作。

(十)监督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治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日常工作事务;承担文电、会议、政务公开、信息、档案、机关财务、安全保卫、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恐维稳、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工作和人事工作;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协调工作。 

(二)公路科。负责公路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公路建设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指导维护公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承担管辖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审核、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管辖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管辖公路的运营管理、监督;参与拟订公路发展规划;指导地区公路的建设、养护、监督检查及其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地区公路规划的编制,编报、下达公路年度计划;指导交通建设扶贫工作;指导公路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公路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实施;负责地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运行分析及其信息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 

(三)运输管理科。负责运输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市场管理、信用管理工作;组织运输建设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指导维护运输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承担管辖运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场站总体规划审批,指导场站建设;承担管辖运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审核、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管辖运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运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监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有关政策、制度和运营服务规范的实施;参与有关交通物流的政策研究;指导城市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监督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的实施;监督管理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运输扶贫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组织协调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四)计财科。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竣工决算和专项资金运作进行审计;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0901-6119998。

第五条 地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地区交通战备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业第十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的行政职能移交地区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地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伊宁路36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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