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2024年第一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6-12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20000032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6-12 |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一、基本情况:
沙湾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年5月9日提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投入10辆车)申请。
在对该单位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客运企业管理实际不符的问题,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
二、公告期为: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地区行署(地区司法局复议与应诉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0901-6111936。通讯地址:塔城市伊宁路36号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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