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6-12
点击: 次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20000032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4-06-12 | |
发文日期 | 2024-06-1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因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承诺期限投入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第30条第4款规定,依法撤销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5辆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新塔地交客决字[2023]第046号)及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2辆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新塔地交客决字[2023]第045号)行政许可决定。
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若有异议请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地区行署(地区司法局复议与应诉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0901-6111936。通讯地址:塔城市伊宁路36号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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