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告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06-12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120000032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6-12
发文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因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承诺期限投入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第30条第4款规定,依法撤销沙湾县长兴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5辆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新塔地交客决字[2023]第046号)及新疆兴塔运输(集团)沙湾县鑫宝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2辆车的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新塔地交客决字[2023]第045号)行政许可决定。

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若有异议请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塔城地区行署(地区司法局复议与应诉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0901-6111936。通讯地址:塔城市伊宁路36号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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