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0-0061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0-11-13 | |
发文日期 | 2020-11-13 | 有效性 | 文号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效率,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93号)和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效率导向。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水平及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水平合理。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企业分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相关制度配套和管理规范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管理。
第六条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其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建立规范董事会、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不合理、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近3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超提超发等违规行为,以及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已建立规范董事会、内控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工资分配领域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国资委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八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
第九条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方案。
第十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口径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其中:企业本部预算方案应单独编制。
第十一条建立联动机制。企业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在人工成本控制方面的自我约束机制等。
第十二条科学设置联动指标。企业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结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选取2-3个经济效益效率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联动的指标。商业一类企业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商业二类企业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任务完成率等;公益类企业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在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变动情况调整。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减亏企业按照不超过减亏幅度的50%增加工资总额)。其中:当年人均利润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在低于效益增幅5个百分点内确定;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降幅与经济效益指标保持同向下降。其中:当年人均利润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降幅最高不超过10%。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不含减亏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扣减企业5%工资总额,企业本部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扣减企业10%工资总额,扣减企业本部5%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内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建立工资总额管理特殊清单制度。执行地委、行政公署重大专项任务,承担国资委党委重要安排部署等方面支付的工资总额,纳入工资总额特殊清单管理,工资总额予以全额保障。
第十六条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所处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其制定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本部及各层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连同工资总额预算申报(备案)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每个周期第一年)3月底前报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不符合本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其他非企业自身因素影响,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工资总额按周期管理的企业,周期内原则上可调整不超过二次;复核或重新备案时,已选定的工资总额联动指标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周期)结束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对照年度(周期)预算方案,按照工资总额清算要求于每年(每个周期第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上年(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工资总额清算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地区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对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企业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第四章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合理确定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企业本部精干高效、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国资委同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工资效益联动原则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绩效贡献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生产一线、关键、紧缺急需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提高。
第二十七条严格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五章工资总额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九条工资总额按备案制或周期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自治区、地委行政公署、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或周期制管理资格。
第三十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中弄虚作假、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国资委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的5%、不超过10%的,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超发工资总额超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的10%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公示栏、官方网站等方式公开披露,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4.docx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