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 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塔城地区区属企 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行政公署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和社会责任。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七)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组织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党委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运转;负责机关财务、人事、宣传、信访等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文稿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工作;组织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起草;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信访 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制度、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统计分析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等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职责追究倒查机制,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体系;联系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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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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