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2600000241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3-09-26 | |
发文日期 | 2023-09-26 | 有效性 | 文号 |
塔地国资字〔2023〕47号 签发人:孙江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地区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塔城地区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
人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强化用人成本意识,推进企业用工总量、结构与企业发展需要、劳动生产率等相匹配,规范地区国有企业人员招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地区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按照地区人才政策引进的人员外,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统筹组织、公开有序、竞争择优”的原则,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由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企业)组织,子(分)公司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第五条 地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应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前提下,结合企业产值、效益和用人需求,确定招聘人员数量和标准。
第二章 招聘计划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和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报地区国资委备案。招聘计划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员工编制总额核定情况、现有员工人数;
(二)岗位缺额和新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退休人数;
(三)业务拓展、市场变化,或新设企业等情况;
(四)下一年度计划招聘人数、招聘岗位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拓展、市场变化等因素,急需增加招聘计划人数的,可及时将调整计划报地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企业须完成招聘计划备案工作后,方可开展招聘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管理岗位的任职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以外其他岗位的任职基本资格:
(一)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能力;
(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招聘方案。地区国有企业根据备案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2.招聘对象、范围和人数;
3.招聘的方法、程序;
4.招聘的组织领导。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通过人社局等有关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受理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三)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复审。
(四)考试。根据招聘岗位不同,分类进行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管理岗位人员经过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一般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招聘单位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考察。招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对拟录用人选的考察工作,重点考察拟录用人选的工作实绩、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情况。
(六)体检。招聘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并组织体检。
(七)公示。招聘单位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在企业办公驻地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参加地区、自治区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生产一线普通员工的招聘,事前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后,可适当简化程序进行。子企业中的市场竞争类企业急需用工时简化招聘程序的,可事后报地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招聘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包括子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或负责工程、投资项目工作。
本办法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层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企业负责人和招考工作人员在涉及与本人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回避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地区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员工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人事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对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被招录人员按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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