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规条例
塔城地区国有企业对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发展区贡献度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454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 |
发文日期 | 2021-08-27 | 有效性 | 文号 |
一、考核目的
为推动地区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基础建设,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口岸进出口加工、商贸物流、旅游、康养、跨境电商、金融服务等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塔城地区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
经塔城地区行政公署授权由塔城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地委、行署以及地区国资委和委托监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三、考核办法
地区国有企业对试验区先行发展区贡献度年度考核由国资委牵头,成立由试验区建设指挥部、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采取年度终了按企业对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实际贡献情况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结束,企业依据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形成贡献度总结分析报告,连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二)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贡献度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考核领导小组反映。考核领导小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考核奖励
(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对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实际贡献度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后核定企业发放的奖励收入,并一次性发放。奖励收入由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的考核办法自行进行二次分配,并将考核分配结果报国资委。
(二)考核指标完成实际总金额小于等于1个亿的奖励比例为0.6%;考核指标完成实际总金额大于1个亿且小于等于2个亿的奖励比例为0.8%;考核指标完成实际总金额大于2个亿的奖励比例为1%。
(三)奖励收入=考核指标完成实际总金额×奖励比例
六、考核办法
对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实际贡献度年度考核设置两大指标。
(一)企业根据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对各国有企业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实际完成金额。
(二)企业在试验区先行发展区招商引资落地金额。
(三)考核指标完成实际总金额=企业通过融资、财政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合资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实际投资金额+招商引资落地金额。
七、本办法由塔城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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