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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塔城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与“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各领域互利合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行政公署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及调控建议。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地区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地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沿边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落实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提出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地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地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落实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地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落实自治区能源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区能源管理工作方案;拟订实施地区能源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能源体制改革;按权限审核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大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指导电力计划调度和市场交易;开展能源国际国内合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统筹做好煤矿、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落实对口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对口援疆工作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组织开展对口援疆规划衔接平衡。

(十五)承担地区对口援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具体工作。

(十六)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起草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研究提出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建议。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及地区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军民融合工作。

(十七)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粮食安全专员(州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县(市)、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组织实施自治区修订和调减后的政府定价目录,贯彻落实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地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1)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落实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商务局在确定的计划内组织实施;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局等部门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重要商品进出口政策、规定和国家、自治区下发的进出口计划。

2.与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3.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外事外宣和招商引资工作。

4.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规划、布局和设立等工作。

第五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文电、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机关党群、纪检监察、老干部等工作;负责系统及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报告;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布局、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承担地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 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审核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等工作;指导和协调招投标、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农村经济科。衔接农业、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生态等行业及有关基础设施规划和计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安排相关项目和投资;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协调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利用和保护政策;协调衔接县(市)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推进资源型县(市)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相关工作。

(五)能源交通和产业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交通和产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计划;按权限审核、上报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筹协调清洁能源取暖、农村电网建设等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地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按权限负责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组织审核上报或审批煤炭资源开发矿区总体规划;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指导电力生产调度和供应使用;统筹地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自治区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有关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承担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

(六)社会发展科(援疆工作科)。组织拟订地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地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落实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口援疆相关工作。

(七)能源监督管理科。承担地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统筹做好煤炭、电力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能源行业标准实施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进能源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疆煤外运”、“电力援疆”等工作。

(八)价格管理科。负责地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能源、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城市供热等领域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业的价格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授权的水价、能源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制定相关价格标准;负责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定和调整自治区授权地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调整地区管理的收费标准;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工作,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减负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产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地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核算、监审;指导各县(市)价格、收费管理、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分析提出地区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建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经济运行和评估督导科。监测分析地区经济运行态势及价格波动,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协调区域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协调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地区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要工程等评估督导工作,提出相关调整建议;研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督办地委、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

(十)粮食和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科。负责地区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起草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规划和建议;负责编制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物资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承担中央和自治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地区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军民融合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负责储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拟订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科。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和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专员(州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17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5名。

第七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塔地党办字〔2019〕63号)同时废止。

  办公地址:新疆塔城市六和创业大厦E区2、3、4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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