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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3-09-19 点击:
索 引 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91900000012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9-19
发文日期 2023-09-19 有效性 文号

塔地财综〔2023〕17号

地直各单位,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我们组织对《塔城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筒称“本级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在《本级目录》范围内,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塔城地区府购买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塔地财综〔2017〕24号)要求,部门指导性目录与《本级目录》范围相一致的,可继续执行,同时各部门结合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

二、地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本级目录》进行调整。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比照《本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县(市)本级指导性目录,并指导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的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塔城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09191041156136.xlsx

 

塔城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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