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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财政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塔城地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地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地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建议,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地区本级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地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地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政公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地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税收政策,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报和标准管理;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制定地区补充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地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地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地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转贷地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六)参与拟订地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地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地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地区所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和地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地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地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地区本级和各县(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行政公署授权,履行地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全地区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完成或督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科(法制税政科)。分析预测地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根据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负责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制定地区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办法,管理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根据自治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资源收支管理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制定补充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贯彻落实并办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转发和解释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组织财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财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汇编工作;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地区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税收管理权限内的地方税种开征、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审查地方税减免事项,监督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地委关于经济、社会、财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研究拟订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参与拟订重点财政政策,负责研究经济、社会、财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前瞻性课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收集、整理、分析财经领域的重要动态,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系统调研相关工作;承担地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预算科(政府债务管理科)。负责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地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推进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负责编制地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地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地区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各县(市)年度财政预算。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地区政府债务举借审批、债务预警、偿债渠道、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拟订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地区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四)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地区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管理地区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贯彻落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政策;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指导县(市)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

(五)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市场、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相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科教和文化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塔城地区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地区区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七)经济建设科(企业科)。承担发展改革(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拟订地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化解过剩产能、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等专项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供销、通信、邮政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制定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制度;参与制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电气化新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煤改电工程、政府信用平台管理、国债转贷还本息等专项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承担商贸、国资及部分企业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拟订塔城地区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塔城地区国有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商贸领域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负责塔城地区委托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

(八)农业农村和扶贫资金管理科。承担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地区相关农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地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承担扶贫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和拟订地区各项扶贫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其他财政扶贫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参与扶贫项目的审核。

(九)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完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会同地区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地区有关方面拟订对社会保障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制定和监管工作;负责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和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地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承担地区本级和全地区统筹,按有关规定应缴入地区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拨付、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资产监督管理科(会计科、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塔城地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塔城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塔城地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塔城地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塔城地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塔城地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负责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承担塔城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拟订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研究拟订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等;负责塔城地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塔城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供应商和咨询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十一)金融科(涉外科)。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适合塔城区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制定塔城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代行政公署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财务管理、全口径报告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地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承担塔城地区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财政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塔城地区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贷款、赠款项目;承办财政厅和行政公署安排的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事宜。

(十二)财政评价监督科。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地区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负责财政局机关内控、内审工作。负责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及政策拟订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考核地区预算部门(单位)和县(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等。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同级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

第五条 地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新疆塔城市文化路1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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