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公开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索 引 号 | 68270107-3/2021-00373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2021-09-27 | |
发文日期 | 2021-09-27 | 有效性 | 文号 |
近期,根据《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警示公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取得执业许可后,会计师事务所方可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审计业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
(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四)《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二、清理“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有关规定,我厅开展“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工作。我区现存的“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整改。
(一)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且愿意依法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单位,请立即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请对照《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及办事流程,可登录“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index/toHome.htm)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二)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企业主体;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三)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如存在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情形,将按照《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如发现上述“无证经营”情形的,请将相关线索通过电话或信件联系我厅。我区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的“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5号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991-2359401、2359412
新疆财政厅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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