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及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21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42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21
发文日期 2020-10-21 有效性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

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政采云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应实行绿色采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鼓励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自治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各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各级采购人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导下,按照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完成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采购工作。

各级入围供应商在本级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指导下,按照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开展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采购方式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商品报价管理,按照约定向采购人提供配送商品、安装验收等服务。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依法在电子卖场注册并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第八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五)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规则实施采购;

(六)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要求进行确认订单或签订合同、收货、验收、付款等;

(七)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供应商应按电子卖场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工程、商品或服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三)遵守电子卖场采购相关交易规则;

(四)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符合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五)提供工程、商品或服务必须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上的内容一致;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十条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一条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等方式产生,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采购人因项目或技术特殊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实施项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按此规定执行。

自治区和区内不同区域联动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项目,牵头财政部门应委托相关集采机构组织实施,协议在联动区域内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集采机构可通过协商谈判,引用区内其他地区的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征集结果。自治区本级网上超市征集结果鼓励各地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各级集采机构应加强入围协议管理,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运维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应按入围协议及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下调的,供应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相关集采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和配置。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政采云平台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单(含订单、竞价单、报价单、需求单、询价单等)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

第十五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能利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实现采购的,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网上实施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定点)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或定点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反向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第十六条在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网上超市: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在网上超市直接订购。

(二)协议(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议价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可选择二次竞价采购。

(三)在线询价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四)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

经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的,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系统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应使用政府采购计划书;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不使用政府采购计划书。

第十八条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价格截屏。

第十九条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目录、金额标准等进行选择配置。

(一)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二)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规格标准比较统一、货源充足且通过竞价能产生规模采购效益的通用类协议商品,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为跨区域的单品牌和多品牌批量竞价。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主商品金额20%,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

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线询价单发起类型分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及型号3种类型。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在线询价单的发起类型。

(一)自定义需求方式:集成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即采购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三)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自定义需求方式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均不适合的,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不少于3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方式,即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商品在线询价项目的最高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

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直接放弃询价结果或转其他采购方式,也可将在线询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如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采购商品最低报价低于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可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明确确定一个品牌型号的商品(或直接在网上超市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竞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

反向竞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但反向竞价的商品在网上超市无相同产品的,响应供应商应当不少于2家。反向竞价失败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网上超市采购。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紧急采购,上述期限可以缩短至24小时。

第二十六条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第二十七条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开成交结果,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合同公告。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或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一条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业务,可采用定期结算方式,即采购人在一定时期内,归集同一供应商的多个订单或采购合同,合并生成一个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定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协议、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4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诚信指数”及“满意度指数”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规则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支付完成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同级集采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可指定运维单位对网上超市采购纠纷等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同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电子卖场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按照情节由轻到重,设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督促各有关当事人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9部委《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相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网上超市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由负责招标或资格征集的各级集采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同级财政部门查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视情扣减5-10分诚信分及黄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存在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及以上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

5.不符合平台商品发布规范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将视情扣减10-20分诚信分及橙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20%以上或因价格问题被黄色预警3次以上的;

2.发布质量不合格商品的;

3.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4.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累计5次及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1次的;

7.其他违反采购文件或资格征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扣减20-30分诚信分及红色预警1次,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30%以上的或因价格问题被橙色预警2次以上;

2.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

3.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

4.未经允许盗取、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的;

5.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6.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8.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的;

9.拒不执行财政部门或同级集采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10.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12.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14.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15.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运维单位发现供应商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或信息,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的,可直接予以删除。

第三十八条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招标或资格征集的各级集采机构可扣减其10-30分诚信分,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三)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五)未及时更新维护商品库存信息或者当市场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未及时更新最高限价的;

(六)供应商指定的供货商中有3家以上因上述行为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

(七)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供应商不按询价单、竞价单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扣减其10-30分诚信分,运维单位应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六)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1个月内未及时解决的;

(七)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

(八)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参加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设置“诚信分”和预警制度,由电子卖场系统根据情节在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自动统计计算,用分值表示,供应商被查作出扣减诚信分及预警,按下列规则记录:

供应商被扣减扣10分诚信分的,给予黄色预警一次,并给予暂停其6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供应商被扣减20分诚信分的,给予橙色预警一次,并给予暂停其9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供应商被扣减30分诚信分的,给予红色预警一次,并给予暂停其12个月在电子卖场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

网上超市供应商和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被扣减30分诚信分和红色预警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和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扣分实行年度累计和清零制,每年年度终了时清零。供应商可在知道其被记录诚信或预警时2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辩或澄清。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对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供应商违规情形中,如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在第一时间内冻结商品等,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各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四十四条各级集采机构、财政部门应分工合作,对电子卖场实施分层监督管理。

各级集采机构负责对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入围协议等有关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供应商纠正,并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同级财政部门查处。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电子卖场的开发、建设、维护及网上超市供应商、厂商的上线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做好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本级驻外单位实施政府采购,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在单位所在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所在地未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原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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