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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示

2020-12-23 11:21:27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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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规定,对《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进行审核并通过.

《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涵盖了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关键成果,结构清晰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简洁。

结合实际,拟决定对《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

举报电话(兼传真):0901-6283323

电子信箱:181118272@qq.com

经办: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附件:《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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