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7-29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1-0029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7-29
发文日期 2021-07-29 有效性 文号

塔地住建发〔2021〕21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塔城市、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现将《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1日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特制订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建立健全公开机制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科室、单位为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公示通过发布行政许可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完善公示平台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监督电话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运行系统、行政许可办事大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格式文书、案件办理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公示栏予以公开,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在公示栏予以公开。

3.强化事前公开

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科室、单位应在“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4.规范事中公示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要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在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县(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地区行政许可办事大厅、业务科室和单位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办理进度查询等。

5.加强事后公开

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执法决定包括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解除安全生产许可限制、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执法检查通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自治区党委“1 3 3 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基本原则,着力促进行政执法公正文明、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制定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6.完善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要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7.规范音像记录

各县(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要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要建立完善全过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高执法记录仪使用率,现场执法人员应当确保在执法现场至少启用2台肩扛式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在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重点区域执法时,应同时配备录像设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到达执法现场时开启记录仪和录像设备,至现场执法程序完成前不得关闭设备或调至静音。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纠纷的调处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保存视听资料。

8.严格记录归档

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通过执法记录仪和录像设备形成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制作完成执法全过程电子档案,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地区住建局要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四、有效运用记录

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单位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对执法文书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有效。特制定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落实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行政科室,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2.确定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科室要对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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