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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塔城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区统一定额,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定城市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地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地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控、限期整改机制;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担城乡抗震防灾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编制地区中长期建材及发展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制定地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地区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督促县(市)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地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办法和措施;编制地区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地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空袭警报试鸣;协调指导建立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组织制定地区防空袭方案和各种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专项演习;监督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定和落实各种保障方案;负责编制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参与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管理。

(十七)制定地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人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地区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地区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八)制定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城市平战结合工作;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指挥群众疏散掩蔽,发放空袭警报,实行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在战时和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各级领导开展组织指挥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职责;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救灾职责。

(十九)负责组织地区城市管理专项检查和重大执法活动。承担对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统一业务领导和协调、检查、考核、监督。组织开展对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监督指导县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业务培训及普法教育工作。

(二十)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级领导职数5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五条 将塔城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站、塔城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站、塔城地区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站、塔城地区建筑防雷消防设施服务站(地区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质量检测中心站)、塔城地区建工培训中心、塔城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管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塔城地区塔城市迎宾路六合广场环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4楼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901-623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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