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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时间:2020-10-14 点击:
索 引 号 68270107-3/2020-00249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0-10-14
发文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 文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应准备的材料、手续或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做到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所应准备的资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资料、材料的内容清单;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理由说明;不能办理,予以否定的理由说明等。

第四条当事人按书面答复要求在受理时限内补齐手续和材料后,必须重新上报并出示书面答复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办单位应予受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查明未作任何书面答复的,可作书面答复,已作书面答复的不再作书面答复。

第五条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经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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