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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塔城地区总河(湖)长及地区负责河流河段河长的通知》、《关于调整地区河流河长的通知》的公告

2019-02-18 18:13:20 点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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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要求,全面加强地区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现将《关于调整塔城地区总河(湖)长及地区负责河流河段河长的通知》、《关于调整地区河流河长的通知》予以公告。公告时间永久,公告内容见附件。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影响河湖水域等环境的问题。

监督电话:0901-6268259;0901-6272211

投诉邮箱:tcdqhzb@163.com

塔城地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关于调整塔城地区总河(湖)长及地区负责河流河段河长的通知.docx
关于调整地区河流河长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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