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塔城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塔城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激励和引导地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推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由地区行政公署设立,是全地区最高质量荣誉,旨在激励引导全社会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区,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择优,在自愿申请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评选年度与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交替组织。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3个组织,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组织,可以自愿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位于全地区同行业前列;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七)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组织积极申报。
第十条 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报送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申报组织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列入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陈述答辩的质量奖候选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地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五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专家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地区行政公署审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奖的获奖组织(以下简称获奖组织),由地区行政公署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或奖牌。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地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 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或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或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政府质量奖工作经费由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项拨款,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设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