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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2024-11-28 13:02:59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点击:[]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经行署同意,予以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11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共九章45条。

1.什么是公租房?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公租房的筹集方式和标准?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3.公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新入职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协警、国家公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引进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快递从业人员、援疆企业工作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员等城市新就业无房群体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4.公租房租金标准?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五保户、癌症重症患者重度残疾家庭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租金;租金公式:公租房月租金=县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费比列。公租房租金缴纳比列,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不高于12%;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的租金执行。

5.申请公租房条件?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申请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申请书(单位新入职人员提供党组会议记录、单位申请及个人无房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城市低保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公租房申请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一年以上的社保缴纳凭证。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集中配租的公租房,用人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单位党组会议纪要,受理申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公租房保障期限?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7.公租房使用规定?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九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8.公租房的退出及收回规定?

《塔城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退回承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的;改变所承租房用途的;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装修的承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恶意拖欠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承租房的;合同期满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因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的;违反塔城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其他违反关于公租房法律法规的,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情形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地、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退房者不再列入申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