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 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 (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行署决定对《印发塔城地区关于加快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塔行发〔2021〕75号)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原第十五条内容:“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优先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产品优先推荐企事业单位采购使用。”修订为:“设立的制造业企业,支持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绿色工厂,依法依规享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
二、其他有关政策内容此次不作调整。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