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七做到、七严禁”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关注企业生存之难,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实现企业预期之稳,以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七做到、七严禁”事项清单。
一、优化营商环境“七做到”清单
(一)做到涉企服务“一屏通办”。持续深化涉企政务服务“一屏通办”改革,全力推进全程网办,发挥好“新服办”作用,将企业由线下窗口办事引导向线上申请办事,加快实现“掌上办”。持续落实精简涉企经营许可,在涉企服务领域落实好跨部门联办、多事项集成的“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二)做到企业诉求“一窗”收办、闭环办理。线上利用“新服办”、12345热线,线下依托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企业诉求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及时反馈、监督评价闭环体系。完善首问负责、督查调度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事项集中会商、协同办理,推动企业诉求定期销号、动态清零。
(三)做到减税降费降成本政策顶格落实。全面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压减涉企税费水平,实施好常态化直达机制,确保政策红利精准便捷惠及市场主体;加强水、电、气、能、网等常态化监管,加大惠企力度,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政策供给,帮助企业在用工、物流、融资等方面持续降本增效。
(四)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督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推行“集约节约”用地模式,打通用地保障难点,加快用地手续前期办理,实行重点项目用地审查绿色通道,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加大各类人才政策落实力度,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塔就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强市场化要素保障能力。
(五)做到涉企法治服务保障有力。坚持“无风险不打扰”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涉企常规检查工作计划,除接到举报、信访线索、上级部门移交安排等情形和质量安全、高危行业等日常检查外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检查事项实行一次性联合检查。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信用修复机制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针对企业存在问题主动对接服务,多开整改清单、少开处罚罚单。加强对涉企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坚决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做到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强化项目招引、落地服务方面的工作力度,各县(市)、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落地实施;要积极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和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做到有诉必办、无事不扰。
(七)做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开展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大化解”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边摸排边解决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款项、不动产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总体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2025年底前实现问题基本解决到位。
二、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七严禁”清单
(一)严禁履行合约“无诚信”。不得要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保证金等账款,切实保障账款及时支付到位,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二)严禁部门责任“不落实”。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违规承诺、过度承诺、超越权限承诺;不得在项目落地后任意违约毁约,在兑现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坚决避免政策兑现申报环节多、成本高、时间长。
(三)严禁招标投标“设路障”。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不得设置妨碍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出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平等获得“招投标”资格。
(四)严禁违法违规“滥用权”。不得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设备、账户和资金,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采取留置、羁押、逮捕等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确需实施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逐利”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外包执法、“走过场”执法。
(五)严禁政策执行“打折扣”。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不得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选择性执行政策,打折扣、搞变通;不得层层加码,把“倡导”“引导”事项变相转为“必须”事项;不得在政策执行中“前紧后松”“宽严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漠视企业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置之不理、推卸责任。
(六)严禁涉企服务“踢皮球”。不得在解决企业诉求时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不敢动真碰硬、担责尽责、直面问题;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不得侵害企业合法利益、违规干涉企业生产经营、利用企业谋取私利、利用虚假诉讼获利;不得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出现“慢散乱”和解决企业诉求过程中的“推拖糊”等行为。
(七)严禁政商交往“不清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不得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和插手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不得随意开展涉企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拒商远商;不得在与企业往来中态度冷漠,对企业遇到的问题熟视无睹,办理涉企服务消极应付,处理涉企问题以势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