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塔城地区督察公告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定于2023年3月31日至 4月19 日对塔城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督察进驻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01-6118703,10:00-22:00)和专门邮政信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A012号邮政信箱,邮政编码:834700)。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督察组职责,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督察进驻期间主要公开受理塔城地区有关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并接受群众对督察工作的监督。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塔城地区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