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布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名单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新环综合发[2022]12号)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认真梳理辖区符合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现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为2023年2月24日至3月10日。
附件:塔城地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 202302241911268996.xlsx
联系人:李慈 电话:6282583 邮箱:343235239@qq.com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