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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

2022-06-17 22:05:11 点击:[] 字体:

(十个方面58项政策措施,本文有删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六个方面33项措施、自治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九个方面46项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塔城地区经济稳增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政策措施(6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的有关精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单独调拨库款,并督促县(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确保6月30日前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各县(市)财政运行监测力度,及时监控各县(市)库款、财力情况,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兜牢兜实“三保”底线;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奖补机制,将争取到的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对有资金分配方案的3日内下达县(市);对未明确具体补助项目及补助对象的专项资金,15日内制定分配计划下达县(市)。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收回预算,统筹用于地委、行署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3.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收到自治区转贷债券资金后,3日内将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对自治区5月30日前下达的40.2亿元债券资金,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8月底前支付完毕,并形成对应实物工作量。扎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工作,在支持试验区、交通、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基础上,优先考虑将通关能力、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6月底前完成符合债券使用条件项目的筛选、评估和储备。用好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有效发挥专项债券撬动社会投资作用。

4.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减税降费有关要求,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力度,鼓励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地区本级出资1亿元,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风险代偿补偿基金,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允许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进行采购包评审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10%—20%(工程项目为6%—10%)进行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6.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17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政策措施(7项)

7.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进一步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前2年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9.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参照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科学合理进行利率定价,进一步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嵌入贷款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中,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畅通贷款利率传导渠道。充分发挥存款利率市场自律机制作用,切实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0.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绿色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用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力争2022年通过平台融资不低于70亿元。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11.设立试验区产业基金。鼓励支持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通过财政资金、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设立产业基金,将产业基金全部用于支持试验区内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推动落地塔城企业发展壮大。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性开放性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大对水利、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13.全面推进金融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提质增效。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继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深化推广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提升银行业务办理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规范、便利、有活力的外汇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试验区建设机遇和政策优势,支持企业和巴克图口岸边民互市贸易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

三、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措施(11项)

14.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统筹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对所有合法从事冬小麦、春小麦实际种植者分别按照230元/亩、229元/亩予以补贴;对2022年2万亩花生实际种植者按照500元/亩予以补贴。加快推进2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入从2021年1000元提高至1500元左右。组织实施乌苏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加大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地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县(市)覆盖率达到90%。

15.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良种畜补贴力度,对种公牛补贴5000元/头、种公羊补贴1000元/只、优质湖羊生产母畜补贴500元/只、母牛补贴2000元/头。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扑杀补助,奶牛补助6000元/头、肉牛补助3000元/头、羊补助500元/只、猪补助800元/头、马补助12000元/匹、禽类补助15元/只(羽)。落实畜禽养殖贷款贴息政策,对畜牧养殖企业用于畜牧业生产环节的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贴息不超过500万元,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的畜牧业贷款不在该贴息补助范围内。

16.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和房租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对水、电、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实行减免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政策。

17.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18.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持续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清欠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政府、非政府序列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做到应清尽清;对确属清欠范围但短期内难以化解的在6月底前制定还款计划;对存在有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调、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19.保持航班稳定运行继续培育塔城—乌鲁木齐、塔城—石河子—沈阳、伊宁—塔城—阿克苏、塔城—阿勒泰—库尔勒航线,新增培育塔城—石河子、塔城—喀什、塔城—克拉玛依等疆内环线,积极开拓塔城—乌鲁木齐—成都(西安)航线。探索采用虚拟航班号的方式,适时开拓第二条疆外航线。充分利用民航暑运、学生假期等时间节点,鼓励旅行社等单位以旅游包机形式开通更多航线。

20.落实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加强路网监测调度,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等问题,确保物流通道、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公路服务区,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坚决取缔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在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通道的同时,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在异地核酸检测,同等享受免费政策,核酸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21.落实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推动通行证规范化使用,实现通行证网上办理、即接即办、应发尽发、全国互认,电子版和纸质版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结合实际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城乡配送和邮政快递车辆发放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切实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通行,满足民生物资末端配送需求。

22.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资金。及时审核、拨付约1亿元的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电费、运费、社保补贴等,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3.推进纺织服装、番茄加工等产业健康发展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内市场销售,“一企一策”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4.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建立地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用好“一企一策”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供应、生产要素保障、交通运输协调、疫情防控指导等方面问题。完善地区“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实施梯次储备培育,为企业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归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季兑现。

四、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4项)

25.帮助外贸企业纾难解困。

26.持续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果,支持粮食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优化通关模式,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引导外贸企业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动态调整目录清单,形成定价合理、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以“优质服务、高效通关”吸引更多企业通过巴克图口岸和中哈边民互市开展进出口贸易。开展联合督查行动,梳理核算运营公司、监管货场在口岸区域的各类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优化边民互市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流程,压缩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

27.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加快推动塔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申建进度,积极引进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平台,支持外贸企业利用TIR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国企厂房仓库开展业务的,享受“两免三减半”厂房租赁政策。鼓励本地邮政、快递企业开通跨境寄递业务,方便境内外客户用邮需求。

28.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利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等优惠政策,招引一批有实力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跨境电商、商贸物流企业落户塔城。用好口岸“绿色通道”的政策,加快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推动优质农产品走出去;加快建设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园,扩大葵花籽、红花籽、亚麻籽等油料作物进口。组织外贸企业参加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鼓励外贸企业参与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促进贸易投资洽谈,不断拓展新的贸易市场和贸易伙伴。培育壮大地区外贸经营主体,扶持壮大100家中小外贸企业,包联帮扶20家重点外贸企业,力争到年底有外贸业绩的企业达到80家。

五、推动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2项)

29.实施旅游奖补政策。实施“引客入塔”奖补政策,对旅行社组团、旅游专列(包机),组团人数在50人以上,在塔城地区游览2个A级以上景区并入住地方星级饭店1晚,按照属地原则每位游客30-100元标准奖励组团旅行社。对年度累计向塔城输送游客不少于3000人且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对全区23家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0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均延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发挥旅游援疆优势,开展交往交流交融活动,吸引疆外游客来塔旅游消费。

30.增强旅游市场活力。举办好新疆乌苏啤酒节、沙湾大盘美食文化旅游节、阿肯阿依特斯文化旅游节、江格尔文化旅游节等节庆活动,持续提升旅游知名度。以G219、G217、S101为重点打造自驾旅游环线(塔城段),推出精品旅游线路12条,举办自驾游启动仪式(活动)。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地特色推出乡村旅游示范点,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或“一日游”线路,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用结对认亲、周末、休假等开展“塔城人游塔城”等本地游活动。串联县(市)精品文旅资源,推出红色旅游、康养旅游及研学游线路和短途周边游线路,助力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各县(市)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游障碍,中小学生跨区出行可不进行报备。

六、促进消费政策措施(6项)

31.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专项低息贷款,并可享受与政府公租房补贴相等的国家补贴。优化土地供应,对于商品住宅去库存周期较低的县(市)将土地供应量提升至原有供应量的200%以上。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为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工作人员提供3700套可拎包入住的公租房。降低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对于信用评价等级在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完成首期付款后,其余款项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建立地区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创新实行无支付节点限制的预售资金支付模式,凡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6个工作时。

32.加大商贸企业培育力度培育50家升限入统商贸企业。制定商贸企业升限入统激励政策,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33.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销售企业集中开展促消费活动,积极联合保险公司、加油站、汽车维修店、洗车店等开展赠送保险服务、加油惠行、装潢大礼包、爱车保养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农村汽车消费。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优化或取消二手车购车不合理证明,落实国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跨省通办”,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便利二手车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环境。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加快提高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面。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发放消费券、惠民补贴,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具家装补贴等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34.加快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统筹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等,完善县域物流园区基础设施,鼓励物流企业通过业务、模式、技术创新,提升物流产业规模和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邮快合作”,有效整合末端投递资源,年内实现乡镇(场、街道)快递全覆盖。发展农村物流“班线货运模式”,鼓励运输企业利用沿途取送、循环配送等模式,开展“定时、定点、定线”货运服务。

35.大力发展夜间经济。依托现有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点等,开辟独具特色的星光、果园夜市等新夜市模式。突出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休闲购物体验,鼓励延长夜间经营时间,支持步行街、商场、购物中心等场所在节假日、店庆日期间开展夜间促销活动。依托本地品牌,培育打造具有特色的沙湾大盘鸡、乌苏啤酒、塔城冰激凌、塔城面包等美食名片,扩大知名度和美誉度,实现夜间经济营业额10%以上增长率。

36.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县(市)广泛开展“县域活动+直播推介带货+网红孵化培训”多元一体的直播带货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地产品销售渠道,实现网络零售交易额10%的增速。组织电商企业参加“第三届新疆直播电商节”,组织本地网红、电商达人等人员开展赴辽宁学习培训活动,提高直播带货专业水平。

七、扩大投资政策措施(8项)

37.加快推动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发展多式联运贸易和扩大对外开放。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新改建里程163公里,新增通三级及以上公路乡镇2个,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14个,实施危桥改造3座,整治村道安防里程181公里。

38.加快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推进4个重点续建水利工程和7个新开工项目建设。对纳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的2项重点水利工程,加快推进项目前期,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39.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城市新区、各类园区、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在新建道路时,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小区、棚户区、市政道路改造时,结合“空中蜘蛛网”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架空线入地改造。统筹城市改造、建设及维护资金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40.鼓励扩大民间投资。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依托政银企对接平台、信易贷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引导企业用好商业贷款、企业债和公司债、产业引导基金等金融政策,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41.强化投资项目要素保障。定期召开政银企融资对接会,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需求。落实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固定资产周调度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强化土地、用能、环保等政策配套,保障项目建设所需砂石、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的运输供应,加快形成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42.压缩工程建设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从85个工作日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从75个工作日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对试验区先行发展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提供全程代办帮办服务,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从50个工作日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从40个工作日压缩至36个工作日以内。

43.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容缺受理。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行政审批以及工伤保险等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容缺受理,对节能审查、市政设施类审批、建设资金落实、有无拖欠工程款等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切实减少企业运行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44.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开设企业开办专区,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将企业注册登记、刻制公章、银行开户等手续一并办理,共享企业登记信息,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地区对初创企业推出一次性免费领取企业开办“塔礼包”(包括企业开办所需执照、公章、社保开户以及银行开户等证照),只需跑一次,即可实现企业开办。推进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对小微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且属于同一县(市)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即可。

八、保能源安全政策措施(3项)

45.提升煤炭保供能力。稳步提高正常生产矿井产量,推动煤矿项目达产增效,加快推进红山、陶和矿井一期在建煤矿项目建设进度,推进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和布克赛尔县枭龙、阿勒泰鑫泰矿业五号煤矿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尽快建成投产,增加煤炭供应量。建立健全政府可调度煤炭应急动用、轮换、储备机制,督促落实存煤数量,确保储备煤炭即调即有,实现日常存煤量不低于储备能力30%、用煤高峰前不低于储备能力80%。加强煤炭产运需无缝衔接,确保煤炭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80%以上,发电供热煤炭中长期合同100%全覆盖。协调推进国网能源和丰煤电公司加快开展铁路专用线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区铁路煤炭外运能力。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提升煤炭安全稳供保障能力。

46.提升电力保供能力。加快实施通古特220千伏输变电、沙湾变220千伏进线补强及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电网建设,加快额敏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塔额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纳入国家电力规划,全面提升地区主网架供电能力。加快保障性并网20万千瓦风电、塔城风光火储多能互补1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建成投运,提升全地区绿色电力供应水平。加快推进华电乌苏热电、国网能源和丰火电厂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煤电企业提质增效。加快额敏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年内完成项目预可研;推进地区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筛选推进1—2个抽水蓄能站点项目,争取项目增补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

47.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油田企业加大对玛湖、准噶尔南缘、甘家湖以及阿拉德井区等区块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加快油气勘探开发涉水、用地等审批流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全面推进石油、天然气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地区天然气利民工程建设,谋划推进克拉玛依市至和布克赛尔县天然气管输项目、玛湖油田伴生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塔城空白区块油气勘查项目等前期工作。抓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做好天然气上下游供气合同签订工作,强化应急调峰和科学调度,确保地区天然气稳定供应。

九、保基本民生政策措施(9项)

48.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县(市),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49.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新增支出从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解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地区内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身体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的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塔城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再给予岗位补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50.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县(市)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为入驻初创实体、创业者个人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并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充分依靠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积极参与用工单位招工。2022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用工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15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51.支持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补贴不能与用工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社保)154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符合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条件的,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52.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要求,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基础上人均增加207元/月;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从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乌苏市、沙湾市保持不低于5508元/年,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从不低于5004元/年提高至不低于5290元/年;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从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从不低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困难失业人员,自就业当月起12个月内家庭低保待遇不变。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最低标准为20元/人/月。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53.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对地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地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高发放1.5万元/年租房补贴或提供周转住房;对企业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奖补资金。做好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档案托管、业务培训等保障服务工作,解决企业引才、育才后顾之忧。支持塔城职业技术学院、地区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探索符合试验区建设所需专业人才发展模式,支持设立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等专业,服务保障全地区各类企业人才需求。

54.加大医保惠民力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9%下调为7.5%,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标准最高达到360元/人/年。

55.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政策,对于购买辖区内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55万元提高至65万元;对于购买辖区外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上限确定。降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从15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5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缴存职工持租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乡(镇、场)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

十、做好“两个统筹”政策措施(2项)

57.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一使用新疆政务服务APP或小程序对首站来(返)塔人员进行入疆申报,并严格按照自治区防控政策措施对来(返)塔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积极引导各县(市)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县(市)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等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抓好养老院、学校、监所、企业、矿山以及物流园、货车停车场、大货车司机聚集区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健康监测、风险排查,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同检。在交通运输站等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设置留观室,配备专职健康管理人员,做好环境消杀及卫生健康教育。

58.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工程施工、城镇燃气、旅游、农机、民航、食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消防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