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本级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机构初评合格名单公示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2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的要求,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塔城地区卫生监督委员会进行现场评估工作,塔城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住院)符合初评要求,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4月14日-4月23日,共10日。如有异议,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01--- 6161269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人 | 地址 |
1 | 塔城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心(住院) | 张国荣 | 塔城市华宝一巷1号 |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