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渔 通 告
为加强额敏河流域野生鱼类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额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及《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至6月1日。
二、禁渔区域:额敏河全流域及距河两岸各100米范围内。
三、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垂钓活动,禁止运输、买卖野生渔获物。严禁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禁用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四、违反本通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五、对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企业人员)违反禁渔通告规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处罚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0901-6272876、6272878(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
24小时电话:18099318065,13565788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