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行署关于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地委工作要求,现将塔城地区行署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20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地区级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塔城地区行署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塔城地区行署、塔城地区行署派出机关、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塔城地区司法局为塔城地区行署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塔城地区行署行政复议事项,以塔城地区行署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塔城地区行署行政复议专用公章。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统一向塔城地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塔城市迎宾路六和广场环保司法综合楼塔城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办公室,咨询电话:0901—6267716)。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相关事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塔城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确定的时间,自行发布公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