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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2019-11-25 11:48:35 点击:[] 字体: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塔地党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点产业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拟订与实施。

(三)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贯彻落实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油地关系;协调解决油气运输等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行业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行业法规;拟订地区行业规划;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地区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石油化工、冶金、有色金属、黄金、轻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机电、建材等行业管理。

(五)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规划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备案。

(六)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资工作。

(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节能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九)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组织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制定年度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电力调度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指导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协调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实施。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地委、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宣传、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意见的复函;组织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参与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普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思想政治、文化、党的建设工作。

(二)企业科。提出工业经济的政策建议;承担工业经济运行形势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协调保障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需平衡;负责工业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培训;参与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负责地区轻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等行业管理和产业规划工作。

(三)规划投资科。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审核上报国家、自治区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负责技术改造资金、节能降耗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转移工作;贯彻落实技术创新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创新项目及平台的申报、审核和管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合作;培育和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行业质量开展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工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执法监察、能效管理工作;指导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原材料工业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商协作发展工作;负责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新材料、煤电煤化工等行业管理和产业规划工作。

(四)行业管理科(挂安全生产科牌子)。负责黄金、盐、医药、民爆、电力、石油石化、天然气、建材、电子信息、软件服务业、信息化等行业管理、产业规划、监测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业信息安全工作;负责物流业工作;承担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油地关系。

(五)园区管理科。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建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地区级园区的设立、调整和审核工作;负责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的申报工作;监测园区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组织实施园区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园区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绩效管理;指导园区升级工作;指导园区产业布局和定位工作;负责园区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工作;承担地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塔城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