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关于沙湾县、裕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一类第62、63和64、66项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
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44号,塔城地区及时按照整改措施逐条整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沙湾县巴音沟河水源地需按规定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并制作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裕民县哈拉布拉水库水源地需按规定设立一、二级保护区标志,完善围栏的建设,并制作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
二、整改责任单位:
地区行政公署
三、整改完成情况:
沙湾县人民政府和裕民县人民政府已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T773-2015)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规定时限内严格按照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并严格落实好水源地保护责任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护。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7日-12月3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联系人:马* 联系电话:15160805115
塔城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