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4号)和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塔城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塔地党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塔城地区自然资源局是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组织参与地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府规章起草,并监督检查执行。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上报、动态监测和实时更新。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地区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权属纠纷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定地区有关政策,合理配置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地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地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地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地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地区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地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地区有关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编制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地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县(市)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地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地区级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地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地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地区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地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根据授权,对县(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地委、行政公署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地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重要工作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机关行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后勤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等;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兵地融合发展工作。
负责地区自然资源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市)自然资源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区自然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党组年度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机关党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管理人员的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承担和参与自然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订有关收益分配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对所属事业单位和县(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二)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确权登记科)。拟订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地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地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地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县(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拟订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地区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地区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地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组织实施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承担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治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地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拟订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地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地区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塔测绘。负责地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区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指导监督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区地理信息应急保障。
(三)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政策法规执法监察科)。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地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地区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行政公署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地区各级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拟订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地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地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应诉、复议及处罚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地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县(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地质勘查管理科(矿产开发科)。组织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组织开展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检查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开展探矿权人勘查信息公示;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出据上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采矿权登记手续的调查意见,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争议;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检查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开展采矿权人信息公示;组织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指导和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对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大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审查汇总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及分析报告;承担权限内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县市开展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的征收,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科室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将地区处理土地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测绘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地区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地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